金融監管總局聯手財政部“踩剎車”:有困難險企可申請暫緩執行新保險合同準則,支持部分簡化處理政策解讀
繼償二代二期工程過渡期延期后,新保險合同準則也可以申請延期執行了。
按照原定部署,在境內外同時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新保險合同準則,其他企業則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但從目前來看,很多企業可能都無法如期完成會計準則的切換了。
6月12日,財政部、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確有困難需暫緩執行的保險公司,應當在2025年6月30日前向財政部會計司和金融監管總局機構監管司局提交書面材料說明原因,并在暫緩執行期間的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暫緩執行的情況和原因”。
與此同時,為降低新會計準則實施門檻,《通知》還允許非上市險企在首次執行時,可以根據《通知》規定采用一項或多項簡化處理措施。《通知》明確,險企可針對保險合同的分組和確認、保險合同的計量、保險合同的列報、銜接規定四項內容,按照《通知》規定進行簡化處理。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表示,之所以會出臺《通知》,主要是因為“部分中小保險公司因歷史數據積累有限、人才配備不足和信息系統改造成本較高等原因,希望我部出臺一些簡化措施以降低準則實施的難度和成本。還有個別保險公司因處于風險處置階段或恢復期等,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確有困難,希望能夠暫緩執行。”
業界對于該《通知》持歡迎態度,認為無論是允許暫緩執行,還是允許簡化處理,都充分考慮了保險業的實際,有助于降低執行成本。整體來看,《通知》對于部分人身險公司影響更直接,對于財產險公司的影響則相對較小。
01
距離新保險合同準則全面實施僅半年,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財政部有針對性踩剎車
2020年12月,財政部修訂并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新保險合同準則”)該準則在充分借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7號(IFRS 17)核心理念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對保險合同的會計核算體系進行了系統重構。與舊準則相比,新準則在計量模型、列報方式及披露要求等方面更具專業性和技術復雜度,顯著提升了保險公司財務信息的精細化管理水平,同時也對其實施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按照規則,2023年1月1日境外上市險企就需要全面采用新保險合同準則,而2026年1月1日則是剩余險企切換新保險合同準則的最后時限。這意味著留給尚未執行新準則的保險公司準備的時間已不足半年。
從實踐情況看,首批執行新保險合同準則的10家大型上市險企整體轉換過程較為平穩。部分非上市公司,如中郵人壽、建信人壽等銀行系險企也出于種種原因提前切換了新保險合同準則。
但對于部分中小型保險公司而言,切換新保險合同準則卻并非易事,一方面,由于歷史數據積累不足、專業人才短缺以及信息系統改造成本高企,實際落地面臨較大挑戰。此外,一些處于風險處置或恢復階段的公司,也由于當前條件下全面執行新準則存在現實困難,因此希望監管部門出臺靈活性政策。
多位業界人士表示,保險公司切換新保險合同準則不僅要聘請專業的咨詢公司做規劃,還要聘請專業的科技公司對系統進行改造升級,無論哪一種,都意味著巨大的成本支出。某中型財險公司財務負責人表示,其所在公司為之投入的成本已經達到了千萬元左右。對于處于盈虧平衡邊緣,甚至持續虧損的中小型險企而言,切換新保險合同準則本身就是巨大的壓力。
也有保險公司抗拒切換保險合同準則是因為新保險合同準則下,壽險公司的凈資產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將進一步提升,在當前利率快速下滑的狀態下,一些公司在切換之后,凈資產將大幅縮水,進而拖累償付能力充足率,甚至導致償付能力嚴重不足。
很明顯,有關部門已經意識到了部分保險公司在切換新保險合同準則時所面臨的現實困境,因此出臺了《通知》,允許非上市險企暫緩執行,或者簡化處理。
本次《通知》回應了行業訴求,在開篇即對新保險合同準則的實施安排進行了進一步細化:
在境內外同時上市和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以及在本通知施行前已提前執行的企業,應當繼續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其他企業,應當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
確有困難需暫緩執行的保司,應當在2025年6月30日前向財政部會計司和金融監管總局機構監管司局提交書面材料說明原因,并在暫緩執行期間的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暫緩執行的情況和原因。
此外,已于《通知》施行前提前執行新準則的保司,也須在2025年6月30日前向財政部會計司和金融監管總局機構監管司局書面報告提前執行的情況。
02
明確非上市險企簡化路徑,但簡化處理并非永久性措施
《通知》在不影響會計信息質量和相關經濟決策的前提下,為非上市保險公司就特定會計問題提供了若干簡化處理選擇。這一安排兼顧了制度落地的規范性與操作的靈活性,或能幫助資源條件相對有限的中小險企順利過渡。
具體而言,簡化處理涵蓋保險合同分組與確認、合同計量、列報披露及準則銜接等關鍵環節。
例如,在保險合同分組和確認方面,《通知》簡化了盈虧評估、保險獲取現金流量資產的確認、再保險合同組確認時點的判斷,以及在初始確認后的同一會計年度內因發生猶豫期退保而需終止確認的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予以簡化。

在保險合同計量上,《通知》明確了保單質押貸款、累積生息等項目的會計處理方法,對再保險合同履約現金流量和合同服務邊際的計量也給予操作性調整,并對保費分配法的適用條件和外幣現金流量處理方式作出簡化規定。

列報披露方面,《通知》適當簡化了部分報表項目的信息要求,包括分保責任資產調節表、再保險合同余額調節表、與其他綜合收益相關的金融資產披露,以及保單持有人可隨時要求償還金額的呈現方式等。在準則銜接階段,則允許企業通過簡化的追溯調整方法處理首次執行時的比較信息,并明確過渡日的確定要求。


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表示,《通知》中的簡化安排僅適用于非上市企業,其中主要是非上市保險公司,其資產規模和保費收入的行業占比有限,非上市企業在條件成熟時將不再采用簡化處理,因此,《通知》的發布實施不會引發境內外同時上市企業的境內外財務報表的準則差異,也不會對保險行業會計信息的質量造成重大影響。
03
財政部和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將持續跟蹤評估實施情況,保障準則平穩落地
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實施不僅是會計準則體系改革的重要一步,更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戰略部署的具體體現。準則將推動保險公司更真實地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提升行業會計信息質量,強化精細化管理水平,助力行業向高質量發展邁進。
為此,《通知》明確指出,相關企業應高度重視準則實施工作,系統推進業務流程梳理、信息系統改造、管理制度完善和人員培訓,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優化流程控制,確保新準則平穩切換、高質量實施。對于當前暫緩執行的保險公司,則需抓緊推進風險處置,改善資產負債結構,加強經營管理,為未來順利實施準則打下基礎。
為確保政策落地見效,財政部和金融監管總局將持續跟蹤評估實施情況,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安排,強化監管與政策協調,并推動監管規則與會計準則的有機銜接。同時,將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督指導,充分發揮其在準則實施過程中的執業監督作用。
此外,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各級財政部門及金融監管總局各地監管機構也將加強組織領導和協同監管,共同推動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高質量實施。
《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企業在執行過程中若遇實際問題,須及時向財政部和金融監管總局反饋。




